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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54)——下岗职工老田的房子被谁弄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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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行政管理机关、法院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依法办事是其法定义务。 KeaaSs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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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正是这三家知法违法或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了本案的错综复杂。 _|s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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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老田缺少法律知识,存在侥幸心理也是酿成本案的一环。作为职工,不懂法必须学法,但学法不是为了违法。 |&G0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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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手记 F"c+d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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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记者接待了一名来自山东潍坊的中年男子,他向记者苦诉了几年来的悔恨和愤怒。 ++3!@7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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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人叫田恒温,1997年因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后,在一家个体摩托车维修店打工,由于肯吃苦、好钻研、技术好,几年下来便有了自己160多平方米的维修店铺。 86155V<u  
J,g}7}0i  
  2004年,老田拿出几年来省吃俭用积攒的资金,并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25万元开办了自己的摩托车销售店。然而,生意的扩大并没有给这位下岗职工带来丰厚的回报,相反,由于听信律师支的“歪着儿”,以及之后房屋登记部门、法院不履行法定职责,竟把老田的房子弄没了。 ?B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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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出“歪着儿” DMXJg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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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老田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5万元开办了自己的摩托车销售店。一年后,由于还款日期临近,暂时无力还款的田恒温焦虑万分,于是拿着贷款合同找到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的乔富昌律师咨询。 Ps%5Qz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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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律师认为,老田如不能按期还款,他名下的160平方米铺面房有可能被信用社用于抵债。律师提出,只有先找一个假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通过诉讼先行查封他的铺面房(防止信用社用于抵贷款),待还款后再由假债权人申请法院解封,这样既能保住铺面房又能延缓还款时间。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律的老田认为自己并不是想赖账,只是手头有点紧,待缓过这一阵把贷款还上便是,于是点头同意了。 X \9X0O1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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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乔律师找来自己的朋友王伟充当“债权人”,在律师指导下,老田书写了一张向王伟借款35万元的借据。同时,乔律师又为双方起草了一份关于借据说明的《协议书》:田恒温出具一份借款35万元的假借条给王伟,王伟持该借条以借钱不还为由到法院起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老田的铺面房抵债,法院查封该房产期间,不真实过户王伟名下,待老田还清贷款后收回铺面房……《协议书》特别约定:“田恒温可以随时收回铺面房,王伟不得干涉,不得索要费用”。 ]X#C%C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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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8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下达了“被告(田恒温)自愿用其所有的铺面房抵顶借款”的763号民事调解书,并依程序下达房屋查封执行通知书。 s @yB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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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假戏真做 q'pP3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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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19日,老田还上全部贷款的当天找到王伟,让其依照当初的约定向法院申请解封铺面房,据田恒温回忆:王伟未加思索当场在撤销房屋查封申请书上签了字。 m+p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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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田等待法院解封铺面房时意外获知,王伟曾向相关部门出示过其本人的一份房产证书,上面载明的房产地址、房号和面积与自己被查封的铺面房十分吻合。老田拿着房产证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房产档案中老田铺面房登记房主姓名变成了并不相识的孔祥帅。 >G1[S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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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了解老田得知,王伟在法院查封他的铺面房后,背着老田假戏真做,手持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的裁定,要求法院执行房产。 DN| 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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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24日,法院下达了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将老田的铺面房过户给王伟的裁定书。 M.Bp2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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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王伟害怕法院找到老田要求其协助过户房产,自己的违法行为露馅,便谎称无法找到老田。 lHZK"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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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6日,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宣布老田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其可以在60天公告期内进行申诉。 ;I v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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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此,王伟无偿占有了老田的铺面房,6天后他又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孔祥帅。 {{;<J~-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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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告“债权人” dy<Sc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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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恒温将王伟告上法庭,庭审中,乔富昌律师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为老田作证。 Q`wy3; 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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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了解和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撤销田恒温自愿用其所有的铺面房抵顶借款的763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 :(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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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26日,法院作出王伟向田恒温返还已取得房产,不能返还原物折价赔偿的民事裁定。 TotBR\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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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田官司赢了,但时至今日铺面房的权属仍未变更在他名下,因为法律规定,孔祥帅作为善意取得他人财产的第三人,其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zoHx&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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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田告诉记者,当初,王伟和孔祥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王伟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将铺面房交付给孔祥帅,逾期3个月不交付,孔祥帅将解除本合同。但3年来,老田实际使用该铺面房,而付款买房的孔祥帅并没有主张权利,这不能不让人怀疑王伟与孔祥帅恶意串通侵占他人财产。 20iI+:cM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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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部门“做了什么” .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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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中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房产部门存在明显过错。 :vYI#~]^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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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调查中看到一份由潍坊市房产管理局(现已更名为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报纸上刊发的一则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公告,公告载明: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公告作出田恒温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潍坊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公告向田恒温公告送达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6日。 l_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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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公告生效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60天之后,即该公告生效时间应为2006年12月18日之后。而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限未满60日尚未生效时,擅自作出注销老田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HFGM+%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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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与孔祥帅的房产交易因其土地来源属国有划拨土地,不符合法定过户条件。 4/ea0Jh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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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中,记者在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看到王伟、孔祥帅房屋买卖契约上载明:“买卖双方同意在无土地证的情况下办理转让登记,因土地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买卖双方解决,与房管部门无关……”这说明,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知该房产不符合过户的法律规定,仍为其办理了房产转移手续。 %6FEDDl7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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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记者在查阅该房产档案时,看到一份4年前对该房进行的价值评估报告,上面记载的评估价为66万元,而王伟却以39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孔祥帅。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竟没有引起负有核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之责的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疑。 Pp,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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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机关“没做什么” _\3V[y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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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2006年7月24日,潍坊奎文区法院作出了将田恒温铺面房过户给王伟的民事裁定,并向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执行过程中法院又于同年8月15日,以“现当事人正在办理过户事宜,申请人表示可以中止执行”为由,作出164号民事裁定,裁定田恒温自愿用其所有的铺面房抵顶借款的76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NEnOm_6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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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中止执行”裁定的效力,就是停止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作出中止执行决定后,并没有将裁定送达给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qcN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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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易中心主任王晓日证实,他们从没有接到中止执行裁定书,如果接到法院裁定,肯定会立即停止办理过户。这说明,当初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老田房产过户给王伟,依据的是已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H,~jv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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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为何不依法送达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者找到了当初承办此案的王爱民法官。王法官在记者保证不录音的情况下给出的解释是:“中止执行裁定书无需送达相关部门,该法律文书只是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也就是当申请人从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结案,法院就要作出一个中止执行的文书,这是法院内部的惯例,这么多年法院一直是这样做的”。  G>?y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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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拿着164号中止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到奎文区法院档案室里查找原件,在田恒温与王伟一案的卷宗里始终查不到。 '/[k]C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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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多来,田恒温放弃了自己的生意,整日为他的铺面房奔走于有关部门之间。那么,到底是谁把老田的房子弄没了?(记者丛民)  N!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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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律师、房产部门、法院行为的法律界定 gy8,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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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专家肖金明教授就本案发表了看法。 RE3D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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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c a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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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D 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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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本应遵守职业道德的乔富昌律师,利用熟知法律的便利,策划并教唆他人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恶意拖欠银行信贷的行为,践踏了法律。 H8u;5Ff  
C\AUeoDK  
  我国《律师法》第49条第3款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该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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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部门 Ve?2: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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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I {"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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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采用公告形式,晓喻受送达人,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送达文书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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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院公告作出田恒温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未达到最后法定期限时,提前42天作出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使得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丧失了陈述、申辩、主张权利的机会。因此,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前擅自注销田恒温房产证,明显存在着行政程序违法。 <Aq;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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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王伟与孔祥帅的买卖交易中,查明土地来源属国有划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转让。由此可见,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王伟、孔祥帅二人办理房屋过户,同样明显存在行政程序违法。 !uu]5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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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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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aF~w7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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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是依照法院裁定为王伟、孔祥帅二人办理房屋过户,随后,法院又下达了“中止执行”房屋过户的民事裁定书,但是法院没有将中止裁定书依法送达潍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该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8条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之规定。 ^&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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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只有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及时交给受送达人,才能让受送达人了解一定的诉讼事项,以便在诉讼中确定自己的行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合法送达能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否则就可能丧失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或者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Rh0:k6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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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金明教授指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 Q}?G,;H 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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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法没有明确针对虚假诉讼犯罪的专门条文,司法实践中,许多明显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只是司法拘留了事。个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也存在定罪不一、量刑较轻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表示,要遏制虚假诉讼,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的法律,从严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责任。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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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Says: